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省級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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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用擔保集團,各市、縣(市、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完善政策性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促進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金融支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意見》(皖政〔2015〕8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皖政辦〔2015〕37號)及《安徽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風險分擔和代償補償試點方案》(財金〔2014〕1980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安徽省省級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財政廳
2016年6月16日
信息公開類別:主動公開
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金融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安徽省財政廳辦公室 2016年6月16日印發
安徽省省級融資擔保風險補償
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政策性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促進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金融支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意見》(皖政〔2015〕8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皖政辦〔2015〕37號)及《安徽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風險分擔和代償補償試點方案》(財金〔2014〕1980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專項基金(以下簡稱省風險補償基金)主要用于省再擔保機構按規定比例承擔的本省范圍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發生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代償補償及損失補償。“稅融通”、道德信貸以及按規定批準的其他項目納入省風險補償基金支持范圍。
第三條 省風險補償基金遵循“政府監管、市場運作、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確保其使用管理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省信用擔保集團承擔省再擔保機構職能,具體承辦省風險補償基金運營管理工作,對省風險補償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單獨核算。
第五條 政策性融資擔保風險分擔和代償補償按照《安徽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風險分擔和代償補償試點方案》(財金〔2014〕1980號)、《安徽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財企〔2015〕2132號)及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六條 省風險補償基金包括省財政預算安排、省風險補償基金收益、追償回收款及省再擔保機構劃轉的風險準備金等。省再擔保機構收取的再擔保費主要用于補充省風險補償基金,具體劃轉比例待其恢復收取再擔保費后另行制定。
第七條 省財政從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資金中按規定安排省級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專項基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條 省風險補償基金支持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合規經營,加入省再擔保體系,開展“4321”政銀擔合作試點。
(二)被擔保企業經營地在本省范圍,所擔保項目符合國家及我省政策規定,擔保方式為融資擔保機構為企業融資而提供的擔保。
(三)單戶企業在保余額一般在500萬元以下、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5%。
(四)市級融資擔保機構小微企業擔保戶數比重不低于70%、縣(市、區)級不低于90%。
(五)具備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理機制,及時向財政部門及省再擔保機構報送財務信息及業務信息。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擔保貸款業務發生代償,由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先予代償,省再擔保機構按規定比例對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承擔代償后,省風險補償基金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分別按相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十條 對于單戶企業在保余額500萬元(含)以下的風險補償,省風險補償基金按規定給予省再擔保機構20%補償,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按財企〔2015〕2132號文件規定比例給予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補償。
第十一條 對于單戶企業在保余額500萬元至2000萬元(含)以下的風險補償,省風險補償基金按規定給予省再擔保機構30%補償。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于每月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將申報資料報送省再擔保機構,申報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省風險補償基金申請書、省風險補償基金申請項目明細表(見附件)、代償企業營業執照、貸款合同、擔保合同、銀行催款通知、省再擔保機構承擔的代償資金進賬單(記賬聯)及其他資料等。其中:代償企業營業執照、貸款合同、擔保合同、銀行催款通知等資料如在申請省再擔保機構代償環節已經報送的,由省再擔保機構按檔案管理相關規定留存備查。
第十三條 省再擔保機構在收到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的申報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按不低于申報金額的20%比例抽查無誤后,于5個工作日內由省風險補償基金專戶向省再擔保機構撥付其承擔的代償補償資金。
第十四條 “稅融通”、道德信貸等其他項目風險補償由相關經辦機構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報。省再擔保機構按照“稅融通”、道德信貸等其他項目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予以補償。
第十五條 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完成《安徽省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考核評價暫行辦法》(財金〔2015〕1193號)規定目標任務的,省風險補償基金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風險補償。
第十六條 對企業確因經營困難無法及時還款發生的代償,由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會同合作銀行進行追償,追償所得按代償分擔比例分別繳回省風險補償基金和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專戶。
第十七條 鼓勵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采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化手段,加速代償清收,及時充實風險補償基金。
第十八條 省再擔保機構可按年度提取省風險補償基金委托管理費,主要用于彌補代償補償基金運營管理的業務經費支出,提取比例不超過當年托管風險補償基金本金的0.5%。
第十九條 對符合《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版)》(財金〔2015〕60號)及《安徽省融資性擔保公司代償損失核銷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13〕2337號)規定認定條件的風險補償基金代償凈損失,由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申報確認,并經省再擔保機構審核后,報省財政廳按規定批準后予以核銷。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省再擔保機構會同合作銀行、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對貸款企業進行日常跟蹤管理及財務風險控制。貸款企業存在弄虛作假、惡意逃避債務等情形的,合作銀行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省財政廳將其列入省級涉企資金管理信息系統,5年內不予享受財政政策資金扶持。
第二十一條 省再擔保機構每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省財政廳報送上一年度省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與使用審計報告,并專題報告上一年度運營管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申請省風險補償基金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在獲得代償補償后未繼續采取有效的債務追償措施及未按要求及時報送申報資料的,取消其補償資格。
第二十三條 對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截留、挪用、騙取、套取省風險補償基金的,追回已撥補償資金,取消其補償資格,并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省再擔保機構不得將省風險補償基金閑置資金用于股票、期貨、房地產等高風險投資及捐贈、贊助等支出。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省風險補償基金進行監督管理,必要時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
第二十六條 省風險補償基金運營管理中發現問題,省再擔保機構需及時報告省財政廳,省財政廳視情調整完善相關政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省再擔保機構及各市縣財政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配套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省級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申請項目明細表
874號附表.xls